司马南:对恶人的慈悲不是美德
对恶人的慈悲不是美德一一关于对台最新26条政策的一则建议
一下子出台“26条”政策。好!
对湾省的攻心战,一锤紧似一锤。
让台湾民众感受大陆的发展,搭上大陆发展的快车,顺应大陆发展以得到实惠,这是大好事。
“26条”酝酿多时,讲的很具体很全面,具有可操作性,亦为好事。
但是,那些公开的暗中的死硬台独分子,还是我们的台胞吗?对台胞的优惠政策适用于这些人吗?
对恶人的慈悲不是美德一一关于对台最新26条政策的一则建议
一下子出台“26条”政策。好!
对湾省的攻心战,一锤紧似一锤。
让台湾民众感受大陆的发展,搭上大陆发展的快车,顺应大陆发展以得到实惠,这是大好事。
“26条”酝酿多时,讲的很具体很全面,具有可操作性,亦为好事。
但是,那些公开的暗中的死硬台独分子,还是我们的台胞吗?对台胞的优惠政策适用于这些人吗?
对于这样的人,还要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得实惠吗?这些年给的还少吗?让的还少吗?
特别是那些来大陆捞金拿着台胞证的鸡贼分子,海峡这边这样说话,海峡那边那样说话,一边足捞大陆的钱,一边回岛票挺台独。
如果一味给钱,如果对这些人不作必要的甄别,岂止是傻,简直是助长台独为虎作伥。
大陆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这些钱不是大风刮来的,挣钱也越来越难了,大陆需要抚恤的百姓更多。
给钱,可以慷慨,可以大方,但不能喂疯狗一般,咬我的手,还要继续喂肉吗?
慈悲是美德,对恶人的慈悲不是美德,对贼人的慈悲也不是美德,而是纵恶。
故此,这些条条当中无例外地均应设立一个前提,这是一条根本的、重要的、不可以改弃的原则:所有享受这些政策的台企(包括实际控制人和明确受益人)和个人如有支持台独行动,即刻一票否决。
加上这一条,意在保证惠及台湾人民,开展统战工作,推动祖国统一大业,没有这一条,很可能沦为没有道理、没有原则、滥施慈悲,拿着大陆人民的血汗钱送人。
有人或说,这些意思肯定都有啊,不需要明确写出来罢了。果真如此,我们的担心是多余了。
但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明确原则难道不重要吗?
这样重要的原则难道不应当明确吗?偷偷摸摸干嘛?藏藏掖掖干嘛?
公开讲明了,让每一个台胞明晓这些标准,在标准下做出选择,岂非更好?
朋友来了有好酒哦,敌人来了有猎枪,相信中国老百姓普遍认同的这个朴素道理,也会得到那些真心希望祖国统一的台湾同胞的理解和支持。
考虑到便捷性与可操作性,可取事后核查制,一俟发现确凿台独行动,再发起霹雳式惩罚不迟。
认定台独行为,应有明确的量表,可参见引入核安全事故1~7量级标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行动,以免无地放矢一惊一乍。
我们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孤立台独分子,对于那些有过台独言行,事后悔过,并在实际中有切实悔改表现的人,应当有再次放行的具体标准。
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大陆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为有关产业发展提供难得发展机遇。台资装备制造企业可以抓住机遇,深化两岸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共同提升产业水平。大陆对台资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一视同仁,推动两岸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领域开展深度协同合作,共享产业发展的机遇和红利。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与大陆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平台、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等。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5G作为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具有增强移动宽带、高可靠低延时、海量机器连接三大应用特征,将构筑万物互联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成为数字社会经济和各行各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2019年6月,大陆颁发5G牌照。目前,大陆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陆续发布建网计划,正有序推进网络建设,截至2019年9月,运营企业已建成5G基站超过8万个。大陆信息通信市场规模庞大,5G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台湾在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强竞争力,5G将为台湾相关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巨大商机。欢迎台资企业参与大陆5G网络建设和应用,共享5G发展机遇。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近年来,大陆各级政府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大力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通过开展多层次试点示范等进行实践和制度探索,带动形成巨大的循环经济产业市场。目前大陆正在积极培育一批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积极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台湾企业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独特优势,两岸在这一领域合作空间广阔,已有不少台资企业积极投身大陆循环经济产业,并取得可喜进展。我们欢迎台资企业持续关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相关政策,支持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共同参与大陆循环经济项目。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大陆民航市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预计2035年前,大陆民众每年航空出行次数将超过14亿人次,运输机场数量达450座。台资企业可以用好国家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的机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投资航空客货运输和通用航空服务,也可以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全面参与负面清单以外的民航领域。如依据相关规定取得资质的台资企业,可以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大陆旅游市场成长迅速,2018年大陆境内旅游人数超过55亿人次,出境游近1.5亿人次,同比增长均超过两位数。近年来,大陆各地先后建设了一些主题公园,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旅游需要、完善城市功能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大陆旅游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业态。欢迎台资企业充分发挥规划设计理念先进、文化内涵丰富、创新能力明显、品牌建设能力强等方面优势,投资大陆主题公园,深度参与大陆主题公园建设市场及其他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将中华元素融入到主题公园游乐项目中,传承好中华文化基因,共同弘扬好中华文化。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当前,大陆已经建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和体制,并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划,督促提高监管质效。我们致力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组织,利用新型金融组织在资金融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欢迎相关金融领域的台资企业参与其中,实现更大发展。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近来,大陆持续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支持来自台湾等地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业。一是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对台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二是台资企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内项目将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工业用地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继续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2019版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2015年的93条减至目前的40条,在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四是持续放宽优化金融、汽车等行业台资准入政策,促进投资便利化,平等保护台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各地落实中央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出台配套措施,为台资企业在大陆扩大经营、扎根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大陆近年来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已超过1400亿元,担保户数约8万户。此外,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政策框架及相关报备要求。为帮助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用好国家在融资领域的政策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台资企业因大陆境外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或进口激增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在贸易救济案件调查、裁决过程中,台资企业均享有与其他大陆企业同等的权利,受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大陆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出口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至15年。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投保。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为推动台湾输入大陆商品便捷快速通关,支持两岸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发展,海关部门正研究制定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管理制度。制度出台后,将优先适用于台湾输入大陆商品。台胞台企输往大陆的商品,大陆海关将大幅降低查验比例,实现快速通关。向大陆输出商品的台胞台企,可向大陆海关提供商品安全声明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实现快速通关。符合条件的台湾第三方机构可申请成为大陆海关认可的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若被大陆海关采信,将进一步提升公信力,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检验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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